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确定为:
1、上限为2014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%;
2、下限为2014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;
温馨提示:
对职工工资低于2014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%的,其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3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%核定。
缴费比例
注:银川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.5%,个人缴费比例为0.5%
改革前:银川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%,个人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%
改革后:从2015年3月1日起,调整降低全区失业保险费率,由现行规定的3%调整为2%。其中: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.3%缴纳失业保险费,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.7%缴纳失业保险费。
单位代缴
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,非个人缴费。
按月缴交,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。